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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七种情形的专项附加扣除,可以补救!

新个人所得税法将居民个人发生的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六大支出纳入个人所得税扣除范围。一般来说,居民个人专项附加扣除于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当月扣除,但对以下七种情形的专项附加扣除应当或可以在汇算清缴时扣除:

1.有工资薪金所得不缴给单位扣除

享受子女教育、继续教育、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纳税人,自符合条件开始,可以向支付工资、薪金所得的扣缴义务人提供上述专项附加扣除有关信息,由扣缴义务人在预扣预缴税款时,按其在本单位本年可享受的累计扣除额办理扣除;也可以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扣除。

2.有工资薪金所得单位未全额扣除完

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在扣缴义务人预扣预缴税款环节未享受或未足额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可以在当年内向支付工资、薪金的扣缴义务人申请在剩余月份发放工资、薪金时补充扣除,也可以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时申报扣除。

3.有工资薪金所得但不够扣且有还有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在扣缴义务人预扣预缴税款环节未足额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可以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时申报扣除。

4.享受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的纳税人

享受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的纳税人,应当由其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自行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扣除。

5.未取得工资薪金,仅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纳税人未取得工资、薪金所得,仅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含仅取得其中一项、二项或三项都有的情形)需要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应当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自行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扣除信息表》,并在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扣除。但对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取得的佣金收入,属于劳务报酬所得,专项附加扣除应当在预扣时减除。

6.非居民变成居民纳税人

非居民个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税款扣缴方法保持不变,达到居民个人条件时,应当告知扣缴义务人基础信息变化情况,年度终了后按照居民个人有关规定办理汇算清缴。因此,非居民个人在年度中间某个月份符合居民纳人条件的,不可以在当月享受专项附加扣除,应该在汇算清缴时享受。

7.取得经营所得的个人,没有综合所得的

取得经营所得的个人,没有综合所得的,计算其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其中专项附加扣除均应当在办理汇算清缴时减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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